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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豸说法丨破产企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中,债务人如何行使破产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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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14 10:08:30 打印 字号: | |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资产中往往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类对外债权,破产企业管理人向债务人追收债权时,债务人可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本期拟对破产抵销相关知识进行分享,为大家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某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中,主张A公司向破产企业支付欠付货款。A公司主张,由于破产企业欠付A公司违约金款项,其依法享有抵销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破产企业欠付A公司的违约金,是否可以与本案中A公司欠该破产企业的货款进行相应抵销。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破产企业基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而负有向A公司给付违约金的义务,已经民事判决所确认。且生效判决已确认的违约金系基于弥补某破产企业违约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属于补偿性违约金,并非惩罚性违约金,不应作为劣后债权,应属于普通破产债权。A公司主张以此与其欠付的货款相抵销并无不当。

A公司以向某破产企业管理人送达抵销通知、答辩意见等方式提出抵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主要目的系由管理人及债权人共同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所涉违约金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A公司主张行使抵销权的形式合法。


法官释法


什么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该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标的是否相同、是否已届清偿期限,也无论债权债务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均可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行使破产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有效成立的债务;

2.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

3.不限制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

4.主张抵销的对象系破产管理人。

禁止进行破产抵销的三种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责任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