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银发族”
守护“夕阳红”
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老年人“有尊严、有价值、高质量”的
晚年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是人民法院的应尽之责。
基本案情
张大娘儿子大赵与某养老公司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将其母亲张大娘送入该养老公司开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服务。张大娘身体状况经评估为中度失能,护理等级为半护。进入该养老机构后,张大娘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摔倒三次,送医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此后张大娘因重症肺炎入院治疗直至离世。
张大娘儿子大赵、小赵起诉该养老公司,要求该养老公司赔偿张大娘在养老公司接受服务期间骨折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法院审理
根据审查查明,养老公司在接受大赵、小赵支付的服务费后应对张大娘进行照顾,保证张大娘的人身安全。但张大娘在入住期间三次摔倒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养老公司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存在对张大娘疏于管理的情形,对此该养老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对张大娘因治疗骨折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是尊老、敬老的应有之义。
法官提示
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提供养老看护服务和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场所,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履行好看护老年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