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4)津03刑更158号
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提请的对罪犯王晓康的假释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程贡献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4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496902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天津市津西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告申庭,邮编300308)。
2024年9月19日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津西监狱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4)津03刑更158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王晓康 | 31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 津西监狱五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六个月 | 建议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