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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豸说法丨从“对立”到“言和”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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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松芬  发布时间:2024-08-27 09:29:06 打印 字号: | |

“谢谢法官,不但帮我们解决了这个案子的纠纷,连带着把我们之间的好多其他问题也解决了。我们本来就是外地企业,结果工程一停好几年,要不是法官调解,我们就真的没有办法了……”




“我们企业现在经营状况也不是很好,很多事情我们也想解决,就是不好推动,幸亏有了法官的努力调解,才让我们成功和对方把问题都解决了。”




近日,三中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是一家建设施工企业,被告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审中,原告诉请解除双方施工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停工损失等;被告则辩称,合同并未解除,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比例支付,并没有欠款,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很大。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三中院。






法官,我们有新的结算文件,根据结算文件,工程款数额根本达不到一审判决的数额,而且对方主张的部分损失根本没有依据。



法官,对方所谓的结算文件,是双方在一审判决后又进行沟通协商的结果,不能以此认定应给付工程款数额。


二审庭审中,双方依然是互不相让,针对新的证据各抒己见。双方在一审判决后有过协商,法官从双方言语敏锐的捕捉到这一点,这说明双方具有调解基础和调解可能。



解过程


法官通过细致询问、耐心倾听,又发现当事人双方合作多年,除本案的工程款问题,还有原告作为外地企业后续承接工程的资质手续、之前双方以房抵债的手续履行、工程的后续看管、预储账户农民工工资的支取手续等一系列需要双方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案件得不到妥善处理,还可能引发一系列后续纠纷。

本着实质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官积极沟通双方代理人,商讨可行性调解方案,并实时跟进调解进展,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形成一揽子解决的调解方案,既依法维护了外地来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为双方继续合作打下良好基础,营造了良好营商环境。


法官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有标的金额大、关联纠纷多、执行难度大的特征,这也意味着案件调解难度大,但是如果做通当事人的工作,则能一同解决关联纠纷,达到“审一案,止百争”的效果。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