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6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做好新旧公司法衔接适用,对于促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院特开设公司法系列“小豸说法——公司篇”,从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身份,到公司内控管理、股权交易,再到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解读提示公司生命周期中涉及的种种法律风险和责任。本期案例讲述公司生命周期中“资格”“身份”那些争议事儿。
受让了公司股权,
就当然享有股权转让人在公司的董事职务吗?
案件事实
某体育培训公司股东刘某和张某,各持股50%,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该公司设立5人董事会,张某和刘某均是该公司董事。后张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妻子胡某,胡某受让股权后,要求公司将张某的董事职务变更为胡某,刘某不同意,遂胡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该事项属于公司内部自治问题,根据某体育培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本案审理中无证据证明胡某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申请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或张某向股东会提出变更董事的申请,故胡某并非公司依章程规定已选任的董事,不具有请求变更登记为董事的权利,故对其变更登记为某体育培训公司董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因股权转让受让股权的继受股东,并不当然享有股权转让人在公司的董事职务,法院亦不宜直接判决继受股东要求变更登记为公司董事。因为董事选举或变更系股东会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法院应尊重公司自治管理,董事权益寻求救济,董事首先应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当公司治理失灵,即在公司拒绝或客观不能在合理期间形成股东会决议时,董事和公司之间利益冲突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机制解决,司法权方才介入董事权益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