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因医疗美容引起的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卢某、被告张某各自从事个体美容及化妆品零售服务业务,卢某要求张某携带水光针等到其美容店,张某与史某到店后,对卢某脸部进行了美容注射,当晚出现了脸肿、脸痒等症状。出现症状后,卢某没有第一时间选择就医,而是自行对脸部做滚针,十几天后到多家医院就诊。经司法鉴定:卢某面颊部累计17㎝²色素沉着面积,鉴定为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史某在没有取得美容医师资格以及注射水光针资质的情况下,对卢某实施注射水光针行为,引起卢某面部不良反应,进而产生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卢某系美容及化妆品销售服务从业者,对注射水光针的禁忌知识应当有所了解,如有医美需求,应到有资质的美容医疗机构由有资格的医师进行操作治疗,且在出现不良反应后,也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遵医嘱进行治疗,不应自行决定用扎滚针方法治疗,卢某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令张某、史某连带承担60%责任,卢某承担40%责任。张某、史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法官提示广大消费者:医美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自身健康,在进行医疗美容项目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若出现不适症状,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问诊治疗,不要盲目自行处置,避免贻误病情造成更严重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