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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诈宣传月丨莫贪蝇头小利 不当电诈“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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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6 10:40:30 打印 字号: | |




莫贪蝇头小利

不当电诈帮凶



近年来,电信诈骗成为高发案件类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电信诈骗之所以泛滥,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帮助”。三中院审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罪犯孙某某因心存侥幸,贪图蝇头小利,最终在不知不觉中沦为了电诈的“帮凶”。



基本案情



孙某某系社区工作人员。2021年5月,马某某在微信中以“炒币”为由找到孙某某,询问他能否找人办理银行卡四件套,并将此事“沾点灰”及可能带来的弊端明确告知了孙某某。在孙某某寻找他人办卡未果的情况下,自行办理了银行卡、U盾并出售给马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追缴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人们对于电信诈骗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但是对于电信诈骗的上下游关联犯罪了解不足,更有甚者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诈骗活动,就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于是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其已成为电诈犯罪的“帮凶”。本案中,孙某某已经对其银行卡转账流水涉及的资金性质有了一定认识,意识到该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但是其贪图小利,自以为能够逃避监管,仍将银行卡、U盾出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最终构成犯罪。


本案警示我们应当敏锐识别电信诈骗的关联犯罪,管理好自己的各类支付结算工具,坚决杜绝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等高风险行为,拒绝做电信诈骗的“工具人”,莫让一念之差铸成大错。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