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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服务保障天津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营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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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12 11:18:19 打印 字号: | |

5月16日,三中院召开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司法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白皮书(2019-2024)》,该白皮书集中呈现了三中院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服务保障自贸区高水平开放、全面建成世界一流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批引领性、集成性创新举措和取得的丰硕成果。同时,白皮书中包含了金融、涉外、知产、营商、公司等5大类共12件服务保障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现分别予以公开发布。



营商篇


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

法院向平行进口车商开出“诚信罚单”

——厦门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马某佳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厦门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均系从事平行进口汽车销售的经销商。2021年,双方签订《委托代购协议》,约定厦门某公司委托天津某公司购买路虎创世加长车3辆。天津某公司未交付车辆,厦门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委托代购协议》,由天津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天津某公司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厦门某公司员工李某娜、黄某华的账户交易记录。记录显示,厦门某公司支付给下游买家郑某芬和刘某龙的退定金及赔偿款,在转账当日,又被郑某芬、刘某龙向厦门某公司两员工账户转回,且金额一致,厦门某公司对一天内两笔赔偿款项先转出再转入的行为未做出合理解释。

裁判结果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某公司构成违约,厦门某公司主张的定金损失及车辆差价损失,应综合客观实际进行认定。关于定金损失,赔偿当日即返还厦门某公司的员工账户,厦门某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也不能就转款即返款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相关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差价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厦门某公司违反诉讼诚信原则,为获得高额赔偿,提供虚假证据。法院对其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依法决定罚款100000元。目前,厦门某公司已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院依法惩处诉讼当事人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提供虚假证据,干扰审判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应承担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厦门某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制造出因天津某公司违约,其已向下游买家进行赔偿的假象。法院对厦门某公司的失信行为进行了处罚,树立了平行进口车行业诚信交易的规则导向。





多轮调解成功化解中外企业合作上亿纠纷

助力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

——某外国公司诉天津某燃料公司、某码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6年期间,某外国公司与天津某燃料公司陆续开展燃油销售业务,双方签订多份《销售合同》。为锁定《销售合同》项下的购买价,天津某燃料公司委托某码头公司进行纸货操作,相关费用由某外国公司代为垫付,双方对欠款进行多次确认。2022年,某外国公司起诉天津某燃料公司,要求支付《销售合同》项下自2010年欠付的货款本金、利息以及为锁定购买价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合计173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5亿元,某码头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某燃料公司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交易实际发生,利息标准过高应予调整。

裁判结果



经合议庭多轮调解,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方案,天津某燃料公司认可欠付某外国公司款项及利息,某外国公司让免部分利息后,由天津某燃料公司分期支付,某码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生效后,某外国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天津某燃料公司如期自动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跨境商事纠纷,涉及多方主体利益,案情复杂、标的额巨大,天津某燃料公司系自贸区重点国有企业。合议庭借助智慧庭审平台,将境内外当事人长达十几年的争议一揽子解决,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新时代中国法官的司法智慧,为助推自贸区贸易产业转型升级作出了示范引领。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