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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服务保障天津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知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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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5 17:18:27 打印 字号: | |

5月16日,三中院召开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司法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白皮书(2019-2024)》,该白皮书集中呈现了三中院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服务保障自贸区高水平开放、全面建成世界一流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批引领性、集成性创新举措和取得的丰硕成果。同时,白皮书中包含了金融、涉外、知产、营商、公司等5大类共12件服务保障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现分别予以公开发布。



知产篇

01


依法惩戒离职员工非法获取使用原任职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 

有效保护上市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成果

——天某公司与蓝某公司、晓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听听法官说



天某公司与蓝某公司、晓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天津三中院,1分钟


基本案情



天某公司于2017年至2020年开发完成“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并享有该系统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参与该系统研发的天某公司前员工未经许可将天某公司的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的源代码予以下载复制,并在离职后入职蓝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蓝某公司相关员工将该源代码用于相关智能控制系统研发并以公司名义售予晓某公司获利。天某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案涉系统中的技术内容构成技术秘密,蓝某公司、晓某公司非法获取天某公司技术秘密并获利,要求蓝某公司、晓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技术秘密信息具有秘密性,天某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并且案涉系统能够给天某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可以认定案涉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蓝某公司相关员工参与过案涉系统的开发,其将天某公司的技术秘密源代码下载复制,用于为晓某公司研发的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并在制作完成后以公司的名义出售给晓某公司获利,蓝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晓某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系统的开发以及对蓝某公司相关员工擅自复制天某公司代码的行为构成应知或明知,晓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天某公司的投入以及就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天某公司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已经获得赔偿等因素,判令蓝某公司、晓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天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由蓝某公司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保护国内领先核心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在合理分配技术秘密案件举证责任以及刑民交叉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该案的审理中,天津三中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天某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的情况下,将未侵犯技术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侵权人,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解决了技术秘密案件中天某公司举证难的问题。同时,该案及时引入技术调查官,运用第三方鉴定,解决了案件涉及的代码、参数和算法等复杂技术问题。最终,认定蓝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结合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天某公司已获得150万元赔偿的情况下,判令蓝某公司继续赔偿15万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服诉息判,蓝某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处理效果良好。




依法惩戒擅自使用或者仿冒他人在先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游戏开发者标识的行为

有效规制网络游戏领域宣传行为净化网络游戏市场

—— 英某互娱公司与某互娱公司、光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




听听法官说


英某互娱公司与某互娱公司、光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天津三中院,1分钟


基本案情



英某互娱公司经授权,享有XX游戏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运营权,对经营XX游戏享有合法权益。XX-1游戏系XX游戏的后续开发版本。某互娱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在国家版权局完成了《代号S》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该游戏系由某互娱公司开发,由光某公司代理发行。英某互娱公司对上述游戏进行宣传推广时一直以“M工作室”作为其研发团队和开发商的代称。英某互娱公司主张某互娱公司在通过招聘网站宣传其公司以及在游戏平台宣传其游戏的过程中,擅自使用“M”“M游戏”字样,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服务主体,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天津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英某互娱公司经授权,享有XX游戏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运营权,XX-1游戏系XX游戏的后续开发版本。在其所属的生存沙盒类游戏玩家群体之间,“M工作室”与该游戏已经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联系,能够起到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代号S》游戏与XX-1游戏同属生存沙盒类游戏,在上述条件下,某互娱公司、光某公司在宣传其游戏时,使用“M游戏”作为其研发团队及开发商的代称,易使得该类游戏的玩家群体对游戏的出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虚假宣传。故判决某互娱公司、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英某互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自贸区内首例网络游戏领域虚假宣传纠纷,对于规制网络游戏领域宣传行为、净化网络游戏市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在游戏正式上线之前,通过对游戏进行持续宣传提高影响力进而扩大玩家注册数量系游戏运营公司发行新游戏的通用方式,但采取的措施稍有不当,也易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有一定影响力的游戏开发者标识因能够起到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应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竞争对手在宣传其公司以及游戏时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应对其工作成果、所获荣誉等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描述,而且应对于他人在先的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开发商标识负有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仿冒他人标识,否则就可能引发侵权。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