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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豸说法丨“调”出“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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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冬馨  发布时间:2024-05-24 17:02:39 打印 字号: | |




一起标的额仅4万元的建工案件

从一审“打”到了二审

双方之间还有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中

对立情绪明显


面对这样金额不大但情绪不小的纠纷,如何审理才能实现“最优解”

Part.1

  基本案情  

这是三中院民三庭最近调解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小案”。该案中,甲公司将其从案外人处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但尚欠4万元迟迟未给付,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和违约金。虽然案涉金额不大,但是双方对立情绪比较大。

Part.2

 法院审理情况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小,如果按照一般建工案件办案流程审理,对当事人来说付出的时间成本与收获不成正比,徒增诉累又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于是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不断与双方进行沟通,对当事人关于本案调解是否会对后续案件造成影响的担忧耐心释明,最终就付款金额和履行期限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妥善化解本案纠纷,缓和当事人对立情绪,不仅实现“案结事了”,也为后续案件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一纸判决不是矛盾纠纷的最优解,坚持调解优先,从根源入手,才能绘就好“枫”景。在今后的工作中,民三庭将以“如我在诉”理念,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为各类市场主体纾难解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