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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豸说法丨警惕新型传销 勿要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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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萌萌  发布时间:2024-05-13 16:46: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中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涉嫌传销活动的合同纠纷案件。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一种通过人传人的方式,以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传销参与人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传销参与人获得的返利及资金并非来自合法的商品交易,而是来自后期层层传销参与人交纳的费用。因此,参与传销组织投入的资金属于非法财物不属于民事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原系同事关系。2018年,刘某经张某介绍前往山东省听取某理财项目的相关课程,听课完毕后,刘某为加入该理财项目向张某转款入会费4万余元。张某是该项目C1级别人员,其陈述,根据该理财项目规则,加入组织的人需要交纳会费,推荐人可获得推荐奖励以及返利等收益。在案涉期间,刘某也曾作为介绍人先后介绍其他人入会。目前该理财项目组织者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现刘某起诉张某,要求返还入会费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理财项目在已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查明系王某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刘某给付张某的案涉款项是为加入该组织交纳的会费,因此该钱款给付行为系参与该传销组织活动的行为,并非基于正常合同关系发生的给付行为,而参与该项目所有人员为加入该项目投入的资金,均属于参与人参与该传销组织进行非法牟利的工具,属于非法财物,不属于民事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刘某与张某之间的返还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温馨提示



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和聚集,不仅不能创造社会价值,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当前,随着打击传销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传销活动形式越来越多样,手段不断翻新,但其本质依旧是换汤不换药。

在此提醒大家

在传销过程中

发生的传销款经济往来

是非法的

不受法律保护!

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

杜绝投机心理

不要受高额利益诱惑

谨防陷入传销骗局

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