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中院民三庭审结一起涉知名电商平台拼某某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曾是拼某某的入驻商家,由于对相关交易规则不满,刘某在抖音、今日头条和西瓜视频三个平台发布了大量对拼某某负面评价的视频,并在视频下方悬挂购物链接售卖针对拼某某交易规则的诉讼资料,在网络上引起广泛流传。拼某某的运营方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对刘某及抖音、今日头条和西瓜视频的运营方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和商品链接,永久封禁涉案账号,并赔礼道歉和赔偿相关损失。而刘某表示,自己发布的内容均是描述事实或针对真实事件发表的个人意见,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言论,不构成侵权。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利用自媒体账号发布的视频中含有大量侮辱贬损性语言,已脱离真实客观评价的范畴,侵犯了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的法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案涉三个自媒体平台的运营方在知悉侵权内容存在以后,已经及时的、有针对性的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处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永久封禁账号这一诉请,考虑到网络经济背景下,自媒体账号并非单纯具有社交属性,还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永久封禁违反了侵权赔偿的必要性原则,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十五万余元。刘某和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人们自由表达的空间被进一步拓宽,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马甲”背后的发言也要受到法律约束。拼某某作为知名电商平台应接受公众监督,入驻商户有批评、讨论平台相关规则的言论自由,但要注意正常批评、讨论与侵犯名誉权之间的界限,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网络上发表不客观真实且带有侮辱贬损性的言论,诋毁法人名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的审理彰显了通过司法手段打击自媒体不当言论、净化网络风气的决心,有助于推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