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中院民三庭妥善处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该案件争议问题仅为八千余元的采暖费,卖方存在欠付十几年前采暖费的情况,但因欠付采暖费的年度存在历史遗留的供暖不达标问题,卖方及小区住户多次反映问题才予以搁置。而欠费不交又影响买方后续的采暖缴费、更名等,交易双方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对欠付采暖费负担无法达成一致。
为方便后续采暖费缴纳,买方自行垫付了欠付费用,但认为卖方向其交付房屋应当将水电暖相关问题一并清理完毕,故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向其支付垫付的费用。卖方则坚持认为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供暖单位已经不再要求支付,无需买方垫付,引起纠纷。
裁判结果
经审理发现,本案虽然涉金额不多,但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而且还存在房屋中介处理不当以及燃气费、电费未处理等问题。合议庭从双方诉求出发确定了调解方案,经过多轮协商沟通、两次现场调解,同时积极协调供暖单位,最终供暖单位退还了买方垫付的费用并办理了更名手续,供暖单位收取了卖方一半额度的欠费,几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买方撤回起诉,同时将剩余的燃气费和电费问题也一并解决,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民三庭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小案不小办,不断推进纠纷的实质化解,把工作做到实处,让“小”案件服务“大”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