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4)津03刑更100-101号
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提请的对于龙等2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尚晓山等3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4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496902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天津市滨海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立案庭,邮编300308)。
2024年6月18日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 执行机关 | 天津市滨海监狱 | |||||||||
提请减刑 案 号 | (2023)津03刑更第100-101号 | |||||||||
执行机关 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 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 次 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101 | 于龙 | 35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虐待被监管人 | 有期徒刑四年 | 滨海监狱九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2 | 100 | 崔学全 | 60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 有期徒刑十年 | 滨海监狱八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