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妇女权益
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相互照料、相互供养,尤其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若一方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食其力,需要照顾的,而另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方式解决。
01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张某(男)均系再婚,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产生矛盾后分居至今。赵某曾到四家医院就诊。2021年,赵某在安定医院就诊时抑郁自评结果分析报告总印象为“被试在绝大部分或全部时间里存在抑郁症状”,焦虑自评量表结果分析报告总印象为“被试在相当多的时间有焦虑症状”。2022年,赵某被安定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后因病情辞去之前从事的快递员工作。赵某有一女(未成年)随其生活。现其生活困难,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履行夫妻扶助义务,每月给付3000元扶养费。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根据赵某提交的病历及诊断证明等材料显示,其患有抑郁症、低钾症等,需要服药治疗,同时其还抚养女儿,且女儿亦患有相应病情,现赵某无法通过正常劳动获得相应收入,而张某现有固定工作并有一定的收入,虽其亦有一定的生活负担,但相比赵某经济条件略好。因此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张某收入水平以及双方的负担情况等因素,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扶养费400元。
法官寄语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系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开始而共生,是婚姻以及家庭共同体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不该受感情状况等因素影响,即使提供扶养一方因此而使得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也应积极承担扶养义务。夫妻共同生活,矛盾争吵在所难免,要冷静对待,解决问题,打开“心结”,不要因小矛盾伤了夫妻感情、破坏家庭和气,应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精神上相互慰藉以及生活上相互照顾,共同营造和谐美满家庭,成为孩子学习、成长的榜样;以小家优良家风,推动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