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提请的对高建军等6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高建军等6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9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496902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天津市长泰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立案庭,邮编300308)。
2024年4月24日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 执行机关 | 天津市长泰监狱 | |||||||||
提请减刑 案 号 | (2024)津03刑更第17-22号 | |||||||||
执行机关 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 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 次 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高建军 | 50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 长泰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2 | 李高举 | 52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长泰监狱七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
3 | 吕思明 | 35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抢夺罪、盗窃罪 | 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 | 长泰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 | 2016年12减刑9个月;2018年12月减刑7个月;2021年11月减刑6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4 | 狄克丰 | 35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万元 | 长泰监狱七监区 | 2022年1月减刑8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5 | 杜喜胜 | 68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罚金5万元 | 长泰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6 | 孙国栋 | 49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敲诈勒索罪 | 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2万元 | 长泰监狱九监区 | 2016年9月减刑10个月;2018年5月减刑8个月,2020年6月减刑3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