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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耐心调解化难题 妥善解决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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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茜茜  发布时间:2024-03-20 15:19: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杨某与某推广服务公司在线上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后杨某被该公司委派至某共享单车公司,从事电单车维修、充电、电池更换等服务工作,某推广服务公司陆续向杨某支付报酬。2023年6月,杨某在电单车充电间工作时左足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杨某自行支出医疗费用29000余元。杨某与某推广服务公司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杨某受伤原因存在争议,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杨某遂起诉要求该公司与某共享单车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28万余元。


本院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认真审查在案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快速厘清各方法律关系,确认杨某与某推广服务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并非承揽关系,故本案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此基础上,合议庭耐心倾听各方诉求,为使受害的劳务者及时获得赔偿款,法官站在各方立场上分析利弊,提出调解方案,得到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这起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更全面、更细致的保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分别针对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造成他人损害或提供劳务者自身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官在此提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或致使他人受损,应当通知雇佣者,及时就医并保留证据,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劳务派遣单位或接受劳务方要注重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尊重提供劳务者的权益,更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提供劳务者的工作环境及人身安全。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或接受劳务方未能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提供劳务者受伤,将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