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数字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直播带货市场已成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为增强消费者购买意愿,商家在介绍其产品功能时不仅配以生动形象的画面,而且往往会选择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让消费者能够更全面了解其产品优势,但“货比三家”下稍有不慎,可能也会衍生出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网络直播带货商业诋毁案。该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系国内知名早教公司,其主营业务为从事原创教育内容,其生产并销售的儿童故事机产品有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网络销售量。某网上推广销售服务公司在某平台直播推广案外企业生产的故事机,在对该故事机的功能进行介绍时,将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故事机摆放在周围进行对比,并配以不当描述,贬低了某文化传播公司的产品,误导一些消费者得出某文化传播公司产品不如其推广的案外企业产品的认识,损害了某文化传播公司商业信誉。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网上推广销售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对某文化传播公司进行赔偿。
本案的审理有效规制了数字经济平台中的直播带货行为,防止因不当直播推广误导消费者,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将继续加大对新型经济业态下法律问题的研究,做好相关案件审理工作,以优质司法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