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4)津03刑更1-13号
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提请的对韩灵超等13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韩灵超等13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496902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天津市滨海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立案庭,邮编300308)。
2024年1月15日
天津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滨海监狱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4)津03刑更1-13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韩智伟 | 46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开设赌场罪 | 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 滨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
2 | 王德光 | 34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滨海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3 | 陈东北 | 30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五年 | 滨海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4 | 党廷岐 | 52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七年 | 滨海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 | 2021年11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
5 | 王海利 | 46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滨海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
6 | 高艳松 | 32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非法经营罪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滨海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
7 | 洪海波 | 34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滨海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8 | 周森 | 37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滨海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9 | 孟祥博 | 23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 滨海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10 | 韩灵超 | 51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滨海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
11 | 李博 | 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滨海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12 | 肖兴志 | 45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非法经营罪 |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滨海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13 | 郑忠刚 | 53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 滨海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 |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