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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受邀参加“知识产权津门论坛”暨“京津沪渝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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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房畅  发布时间:2023-12-21 15:10: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受邀参加“知识产权津门论坛”暨“京津沪渝知识产权论坛”。该论坛由天津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司法审判、行政管理、法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的150余位业内人士参加。




论坛主题为“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参会人员围绕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焦点问题、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实践、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前沿探索四个单元展开讨论。


三中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张云玲致辞,她表示,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论坛的主题从“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个思想高度去思考知识产权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如何发挥作用,可以说是恰逢其时又高屋建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在做好司法审判第一要务的同时,也时刻关注司法前沿问题,注重加强与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与实务届的沟通交流。感谢天津市法学会在搭建学术平台,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理论与实践转化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

三中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王颖鑫,以“司法实践对混淆行为的判定规则——从特殊名称混淆案例谈起”为主题进行了主旨演讲。他认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市场经济主体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多发趋势,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也呈现复杂化、多样化。有关混淆行为规定中企业名称后面括号中的“包括简称、字号等”中的等能够含摄到哪些具体行为?第四款兜底条款中的其他又能包含哪些情形?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以特殊名称混淆行为的视角,结合两个案例与大家进行了直观的交流分享。

三中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房畅,以“数字时代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为主题进行了主旨演讲。她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数字时代的核心驱动力之一,新的创作方式的产生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问题。第一,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资格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理论逻辑和哲学逻辑,不应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第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存在人的实质性贡献,对于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具有独创性的,应当作为作品予以保护。第三,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可以归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并尊重设计者、所有者、使用者之间的约定。

下一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将继续深化与知识产权研究会的交流协作,加强知识产权学术理论研究,持续培养一批专家型法官,以精深的调查研究提升司法审判的能力水平,为服务保障天津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