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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三中院民一庭妥善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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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萌萌  发布时间:2023-11-07 15:57: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中院民一庭少年家事审判合议庭妥善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在二审中调解和好且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10月育有一子。被上诉人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于2022年2月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诉人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后被上诉人于2022年12月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诉人亦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上诉人因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财产分割存在异议故上诉至二审法院。


调解结果



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以及电话沟通,发现双方矛盾纠纷并不是很大,感情并非破裂难以调和,只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在生活中产生矛盾时没能及时、有效沟通,且双方都有调解意向,故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劝导,在代理人的协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和好不离婚,并且当庭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示



大多数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生活中一个个小矛盾没有处理好,问题逐渐积累,最终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当事人虽不同意离婚,但是往往并不能认识到两人相处中出现的问题根源所在。因此对于离婚纠纷案件,法官作为局外人能更准确找到矛盾根源,也会尽心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化解矛盾、和好如初,不要因一时冲动做出后悔的选择。两个人因为感情而结婚,结婚之后更多的是责任与担当,对另一半负责,对家庭负责;而最好的婚姻状态不是计较和索取,应是相互包容与理解、相互鼓励与支持,夫妻二人在生活中难免会产生矛盾,遇到问题要冷静平和处理,多沟通、善沟通,注意说话的方式和处事的态度,解决问题是沟通的目的,幸福生活是人生的目标。

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调解和好如初,对于家庭和睦、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影响。民一庭少年家事合议庭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始终贯彻优先调解原则,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不断提高家事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尽心尽力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