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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三中院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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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3 10:05:17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在重阳节到来之际,三中院特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推动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老有所为的老年友好型社会。


万某与刘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一岁时被万某(女)收养,没有收养手续。现万某认为刘某不忠不孝,要求刘某将其名下房屋以20万元卖给万某,解除收养关系。庭审中,刘某不同意万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万某自刘某一岁时即开始抚养刘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审查双方之间收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的标准为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已经恶化,是否无法共同生活。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陈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且万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关系达到恶化程度。经过一系列走访调查,万某与刘某之间并无较大矛盾,系因房屋在刘某名下,导致万某缺乏安全感。审理中,万某也表示其诉讼的真实目的是希望刘某能多去陪伴一下自己,刘某也表示日后会增加看望万某的频次,更多地照顾一下万某的情绪。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万某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作为子女的刘某,理应尊重、关心和照料万某的生活,经常看望或者问候万某。万某亦应当体谅、理解刘某还需要抚养子女等现实情况,双方相互谅解共建美满的家庭关系。本案万某已至耄耋,生活上、精神上更需要照顾和慰藉,一旦解除收养关系,将面临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局面。法院实际走访调查当事人生活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最终判决驳回万某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保障万某老年生活的稳定。

民一庭:王婷


    


穆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穆某妻子宋某于2022年3月去世。其岳母宋某某起诉称穆某夫妻于2016年10月向宋某某借款59万余元用于购房,宋某某提供了转款记录,分三笔向房地产公司等案外人账号转账共计59万余元,转账第三笔当天,宋某向宋某某转账14万余元,宋某某认可系宋某夫妻就上述借款的部分还款。宋某某同时提供穆某书写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穆某向宋某某借款50万元,双方认可借条书写日期为2022年2月。穆某陈述该借条系宋某患病之时担心她父母拿不回钱,要求穆某写下的借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穆某向宋某某出具的借条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宋某某账户三笔转出的款项用于支付穆某及宋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购房款,故能够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该债务构成宋某与穆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穆某陈述的借条形成原因并不能说明该借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尽管穆某否认收到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借款,但结合宋某某取现时间与其交付部分房款的转账时间为同一日、穆某出具借条所载的借款数额,以及宋某向宋某某转账还款的数额,应当认定宋某某以现金方式出借了部分借款。故最终判决穆某应当偿还宋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老年人往往受限于年龄和身体状况、诉讼能力,在家庭和社会上处于较弱势地位,使得合法权益易受侵犯。在生活中,老年人往往采取银行存单等形式,对大额转账采取现金交易形式,一旦发生诉讼,往往无法证明其出借款项并实际交付。某某年近古稀,老年丧女,老无所依,法院以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同时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举证较为困难,且借款关系当事人一方已故,无法作证,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借款关系成立,保障了宋某某权益。

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传递家庭成员互助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既彰显了法律制度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民一庭:王婷


张某诉某银行、闫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14日,某银行与闫某、天津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闫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闫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08年12月22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闫某在该银行存款75万元。闫某之母张某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张某不服该执行裁定书提出本案诉讼。张某患有长期慢性病。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查明事实,冻结闫某在该银行的存款,系张某家庭成员未分割共有财产以及张某医疗、生活费用,故张某主张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理据充分。

二审经审理判决:支持张某全部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例。年近80岁的限制行为能力老人卖房养老,卖房款被儿子转走,存入儿子名下专门用于给老人养老的账户,因儿子欠银行款,该账户支付几次护工费后便被银行冻结。由于账户被冻结,导致老人无法支付护工费、生活费以及巨大的医疗费用,生存面临重大危机,急需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权的行使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的权利人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对于银行存款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往往直接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二审法院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阻止风险的能力,老人并无过错,老人儿子转款的过程清楚,该账户亦是用于给老人养老,现在老人确实存在着生存危机,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释义,决定对本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进行了释法说理,改判解除账户冻结。该案判决后各方均能够平稳接受判决结果,各方均未申请再审,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一庭:阎涛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