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司法保障十项行动丨三中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主题五)
分享到:
作者:魏婷  发布时间:2023-10-07 15:21:58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法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天津三中院通过层层筛选、评审,最终确定12篇案例为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分为9个主题共4批次发布,集中展示三中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成效,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我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贡献司法力量。

目录

主题一: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主题二:营造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主题三: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经营环境

主题四:助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主题五: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主题六:治罪与治理并重

主题七:促进涉企行政监管执法规范化

主题八:善意灵活执行促进双赢共赢

主题九:能动司法降低企业解纷成本





主题五: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案例七

天津某汽车模具公司、某网络技术公司等与天津某科技公司、湖南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关键词:技术秘密、实质相似、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天津某汽车模具公司于2017年至2020年开发完成“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并享有该系统的相关全部知识产权。参与该系统研发的原告公司前员工离职后成立天津某科技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的源代码予以下载复制,用于研发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并在该系统制作完成后出售给湖南某公司获利。原告现主张该系统中的技术内容构成技术秘密,故将天津某科技公司、湖南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具有秘密性并能产生经济价值,并已采取相适合的合理保密措施,可以认定其符合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被告天津某科技公司相关员工参与过涉案系统的开发,其下载复制原告公司承载技术秘密信息的源代码,用于为湖南某公司研发被诉侵权系统并出售给该公司。经鉴定,被诉侵权的代码与原告方承载技术秘密信息的代码的实质性相似度达80%以上,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法院认为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在天津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天津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湖南某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系统的开发或对天津某科技公司侵权行为构成应知或明知,故法院认为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投入以及就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已经获得相关赔偿等因素,判令二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并由天津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以审判模式创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维护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典型案例。本案民营企业是上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历时三年开发完成的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控制系统在汽车模具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属于原告公司核心竞争力。面对其离职员工利用研发便利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公司该系统的源代码下载复制并出售获利的侵权事实,法院突破既有审理模式,创新性分配举证责任,在原告公司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后,将未侵犯技术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该案引入技术调查官,运用第三方鉴定,查明代码、参数和算法等复杂技术事实。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原告在相关著作权犯罪刑事案件已经获得赔偿,本案与该刑事案件系针对同一侵权行为,仅是侵犯的法益不同等因素,确保判决赔偿的数额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相适应的同时,也彰显了法院对于技术秘密严保护的决心。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服诉息判,案件处理效果良好。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