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司法保障十项行动丨三中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主题四)
分享到:
作者:魏婷  发布时间:2023-09-28 11:19:57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法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天津三中院通过层层筛选、评审,最终确定12篇案例为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分为9个主题共4批次发布,集中展示三中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成效,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我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贡献司法力量。

目录

主题一: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主题二:营造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主题三: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经营环境

主题四:助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主题五: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主题六:治罪与治理并重

主题七:促进涉企行政监管执法规范化

主题八:善意灵活执行促进双赢共赢

主题九:能动司法降低企业解纷成本





主题四:助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案例6

某投资公司、某电器公司与某装修工程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股东补充责任


【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股东为韩国某公司、某投资公司、某电器公司。2010年8月18日,某电子公司形成有效决议,减少注册资本4400万元。2010年12月15日,某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商委)作出“原则同意某电子公司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关于某电子公司减资的通知》。当月,某电子公司向19个债权人发送《债权人意见书》,在某报纸刊登《减资公告》。2011年1月至4月,某电子公司与某装修工程公司订立并履行四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某电子公司未向某装修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012年1月,某商委作出《关于同意某电子公司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批复》。2012年2月初起,某电子公司向除某装修工程公司之外的34个债权人发送《企业询证函》,要求债权人核对债权数额,并说明是否同意该公司减资。2012年5月,某电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2018年3月9日,某装修工程公司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某电子公司,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某电子公司尚欠某装修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274100元,调解书生效后,某电子公司仅部分履行。2019年1月,某装修工程公司以某电子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通知某装修工程公司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某电器公司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某电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电子公司的减资自2010年8月18日形成有效决议至2012年5月8日完成变更登记,某装修工程公司与某电子公司之间债权成立时间始于2011年1月,处于减资过程中,但某电子公司未向某装修工程公司披露,其减资行为存在瑕疵。且某电子公司在第一次通知债权人并向社会公告后,因股东实缴出资不足问题,致减资程序增加、时间延长,在此情况下,如果按照公告之日为减资生效的时间节点,显然对某装修工程公司有失公平。判决某投资公司、某电器公司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某装修工程公司享有的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公司内部治理、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例。注册资本既是公司从事经营的经济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担保。公司减资不仅是公司内部治理问题,还直接影响其对外偿付能力,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某电子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侵害债权人知情权,减资行为存在明显瑕疵。法院综合公司财产责任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等规则,结合利益平衡的考量,认定被诉股东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公司及其股东,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决策程序合规的重要性。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