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其中,三中院审理的“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依法保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企业合法权益——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Noble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Pte. Ltd.)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一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来宝公司分别与枫泽公司、新鑫公司、渤钢贸易公司、繁盛公司四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冶金焦炭等。四份合同均约定争议适用英国法管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后来宝公司与四家公司对合同履行均发生争议,来宝公司对四批次货物的履行提出四个仲裁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据来宝公司的申请,将上述四个仲裁程序合并为一个仲裁,裁决四家公司向来宝公司连带支付款项。来宝公司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枫泽公司、渤钢贸易公司、繁盛公司认为来宝公司与各公司分别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同一份合同不能同时约束多名被申请人,仲裁庭将来宝公司与各公司的仲裁合并为一个仲裁,违反仲裁规则。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一审案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认港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