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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十项行动丨三中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主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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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婷  发布时间:2023-09-26 17:49:12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法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天津三中院通过层层筛选、评审,最终确定12篇案例为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分为9个主题共4批次发布,集中展示三中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成效,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我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贡献司法力量。

目录

主题一: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主题二:营造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主题三: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经营环境

主题四:助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主题五: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主题六:治罪与治理并重

主题七:促进涉企行政监管执法规范化

主题八:善意灵活执行促进双赢共赢

主题九:能动司法降低企业解纷成本





主题二:营造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案例3

某科技公司、某计算机公司、某数码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确认不侵权、公平竞争、平台企业


【基本案情】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享有“微视”商标、“微视图像”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9类)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原告某科技公司、某计算机公司、某数码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某微视-短视频创作与分享”app上使用“微视”“某微视”标识。北京某科技公司就涉案商标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某科技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并从已生效的判项获知需要另行起诉解决涉案商标争议,但其就涉案商标既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侵权之诉,导致某科技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始终处于北京某科技公司侵权警告的不安之中。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原告在其共同运营的“某微视-短视频创作与分享”app上使用“微视”“某微视”标识不侵害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三原告在案涉app上使用“微视”“某微视”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从标识和案涉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角度,“微视”标识与“微视”商标构成相同,与“微视图像”商标构成近似;“某微视”因结合显著性较强和知名度较高的字样,与案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从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的角度,无论从应用程序的属性、功能或用途、受众或对象,案涉app的类别与案涉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存在明显差异。从是否存在在先使用及主观故意的角度,案涉app发布早,且在短视频的创作和分享领域拥有了极高的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用户数量极大,被告亦无证据证明三原告存在攀附案涉商标知名度从而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主观意图。故原告在其共同运营的app上使用“微视”“某微视”标识不侵害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判决作出后,被告息诉服判,未予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有效终结侵权纠纷未决状态,稳定知名民营企业商标权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明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结合标识比对认定、标识与注册商标类别不相同且不类似的认定,确认三原告在案涉app上使用案涉标识的行为不侵害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判决使长期处于合法性争议状态的三原告的涉案商业标识回归正常使用运营,消弭了民营企业的潜在法律风险,对保护数字领域知识产权、维护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品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