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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三中院2篇案例入选天津市2023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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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1 16:49:2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鲜活的案例引领社会新风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市高院联合市文明办向全市法院征集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经专家联合评审,最终10个案例确定为2023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三中院2篇案例入选。







打官司提交虚假证据,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厦门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公司均系从事平行进口汽车销售的经销商。原告与被告签署《委托代购协议》,委托被告购买某品牌车3辆。后被告未能依约交付车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转售利润损失及转售违约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下游买家双倍返还定金。后被告申请调取原告员工李某与下游买家黄某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该记录显示,原告通过其员工李某支付给下游买家的定金退款及违约赔偿款,在转账当日又转回至其员工黄某的账户,且金额完全对应。原告未对该两笔转账作出合理解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定金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损失实际发生,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为获得高额赔偿,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决定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经过释法说理,原告已认识到错误,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提供虚假证据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一方伪造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公正。本案中,原告为实现获得高额赔偿目的,伪造并提供虚假证据,制造其蒙受损失的假象。人民法院在认真审查证据、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并针对原告的诉讼不诚信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树立诚信诉讼的良好风气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案例编写人:民二庭 王孟璐、吴丹






私自安装“一对一”摄像头,“监督”越界也侵权

——韩某某诉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于2010年5月至2022年4月2日在被告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9年5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物流主管。2022年1月25日被告将原告安排至小会议室单独办公。2022年3月22日,原告发现在其不知情情况下,小会议室窗户上方安装了 1 个摄像头,其将该摄像头取下来,几天后发现相近位置又安装了1个摄像头,其将第二个摄像头也取了下来,2个摄像头和其中的储存卡均在韩某某处。被告表示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拍摄原告工位区域,从而发现其是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原告以被告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视频及底档,并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同时也享有人格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被告私自对原告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显然超出了正常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韩某某的个人隐私。考虑到被告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并结合摄像监控区域位于办公区且所录视频未广泛传播等事实,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以张贴书面公告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规范用人单位管理权行使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隐私权益的典型案例。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过度收集使用。本案中,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在较为封闭的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单独对原告一人进行监控,且未告知监控目的及监控范围, 超出了正常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损害了韩某某的隐私权。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区分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界限,有效维护劳动者隐私,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编写人:民一庭 王同顺、徐叶俊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