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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小心你的“脸”被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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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茜茜  发布时间:2023-08-30 16:40:50 打印 字号: | |



2018年9月

刘某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同年,刘某在该银行办理银行卡短信通知业务。


2020年

刘某为存储留学保证金在该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了大额存单开户业务,存入500000元。


2020年11月12日

刘某在手机银行进行了登录。


2021年11月23日13:09至13:30

刘某在加拿大登录涉诉手机银行,该银行发送了短信验证码,刘某通过了短信验证码验证,通过了动码登录、动码跳刷脸后,其又通过了人脸核身验证,完成网上银行登录。上述IP地址均为加拿大艾伯塔省。


2021年11月24日10: 34至10: 55

刘某再次通过某IP地址经短信验证、动码登录、人脸核身验证登录了手机银行。

该银行后台记录显示同日11:42至12:35,IP地址为内蒙古某市的人员经短信验证、动码登录人脸核身验证登录了手机银行。


11:49

操作提前支取了大额存单,系统验证通过客户取款密码,大额存单本金500000元与支取利息进入活期账户。


11:55

通过人脸核身验证、短信验证码、取款密码,开通了电子银行转账协议并提交转账申请。


11:59

通过人脸核身验证、短信验证码、取款密码转账300000元至黄某A账户中。


12:07

再次通过短信验证码转账70480元至黄某B账户中后该笔款项被返回。


12:22

再次通过人脸核身验证、短信验证码、取款密码转账214400元至黄某A账户中。


上述人体人脸核身验证留存照片均系前述10:53登录时留存截图的镜像照片。

2021年11月24日13:18,该银行工作人员与刘某母亲联系,询问系统提示的大额资产变动是否为本人操作,刘某母亲表示不知道。刘某母亲针对11月24日11:42至12:22之间的盗刷于当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报案。

11月25日16:42至16:48, 显示为北京移动的某IP 地址进行登录操作,该银行系统显示向预留手机号发送信息失败。11月27日、11月28日刘某一方在该银行办理挂失并针对11月24日交易进行两次沟通,该银行客服表示如果系统监察有监察到异常的话会联系客户。刘某一方还与资金流入行进行沟通查询了流入账户的开户行及账号所有人并试图冻结款项,未果。

涉诉网上银行11月24日10: 55之前的登录IP地址均为加拿大,可以证明持卡人刘某11月24日在加拿大,11月24日刘某父母的报警记录可知刘某父母在北京。而11月24日11:42时发生的涉诉514400元的交易记录对应的操作IP地址为内蒙古,能证明此非刘某或其父母进行的操作。同时结合后台数据看,11月24日11时42分的人脸核身验证是上一次操作留取的人脸核身验证照片的镜像照片,刘某及家人系由于银行客服经理的事后询问才得知交易发生并立刻报警、挂失,综上情形,应当认定涉诉514400元系网络盗刷而非刘某本人交易。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银行支付刘某存款514400元,及按央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损失、定期存款转活期存款利息损失15411.79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法官提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支付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在“无现金生活”时代,在线上和线下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习惯。与此同时,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作为持卡人,要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验证信息。如果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可在第一时间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挂失止损;2.留存银行卡未离身的证据,例如到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存取款、查询等交易,并保存好凭条;3.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4.持银行卡、相关单据和本人身份证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立案回执单;5.凭前述证据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涉,如其拒绝赔偿,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存款人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加强相关设备、技术等各方面安全管理,防堵安全漏洞,以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