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诉姜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姜某、付某系夫妻,方某与该夫妻二人系同事。
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间
姜某从方某处共借款十次,合计金额3,570,000元,期间姜某累计偿还2,347,000元。
2021年12月
姜某向方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350,000元,用途为经营。
2021年12月
付某在与方某的通话中表示自己刚得知借款事实,作为姜某的妻子定会尽力还款。
此外,方某与姜某的聊天记录中体现方某曾作出放弃利息的意思表示。
2022年2月14日,方某向一审法院诉请姜某与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230,073.02元,证据之一即方某与付某的通话录音,认为付某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追认。
法院审理查明,姜某瞒着付某于2021年6月与案外人徐某、罗某签订《合伙债务承担协议书》成立公司,主要经营贷款中介、垫资、记账报税业务。姜某每次收到方某借款便立即用于上述合伙业务,付某自始至终不知情。2021年12月,姜某等人出借给案外人王某被骗,警方立案侦查,由此无法偿还方某借款,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合议庭认为,首先,姜某向方某借款后用于转贷、垫资等合伙经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方某作为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在事实认定上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姜某、付某、方某系前同事,彼此相熟。付某对借款事实始终不知情,在此前提下作出的还款承诺缺乏意思表示要件,不成立事后追认,属于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因此,二审改判由姜某个人负本金部分还款责任。
裁判要旨
1.夫妻一方基于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间,姜某从方某处借款10次,均如数转给案外人王某用于银行拆借,赚取利差约30万元,方某对上述事实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姜某的借款用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在债权人一方,若债权人证明不能,应承担事实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事实无法认定时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换句话说,方某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姜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应直接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方某并未证明上述事实,因此该笔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方某无权主张付某承担还款义务。
3.事后追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应达到相应明确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并不存在夫妻共同签字的情形,故问题的核心在于付某在电话中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追认。首先明确一点,该条文中的“事后追认”与“共同签字”属于“或”的关系,是并列地位。那么根据体系解释,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明确程度至少应当与共同签字大致相当。夫妻任一方共债共签的前提,至少应有对借款原因、用途及数额的充分了解,此是签字行为的意思表示基础。因此夫妻一方对债务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亦应达到此明确程度。本案中债权人提出以证明付某追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只有一份电话录音,而在录音中清晰体现出付某对姜某的借款目的、用途、数额等信息毫不知情,缺乏意思要素,不构成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仅是付某基于同事情作出的一种善意施惠行为。方某的合法权益也并未因付某的还款承诺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而受到损害,故认定付某不成立事后追认并无不当。
综上,案涉借款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话录音中付某的表述也不构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法院判决付某不承担还款义务事实、法律依据充分。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较为典型的案例。首先明确了基于违法活动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明确了债权人对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最后明确了事后追认行为的意思表示要件。裁判结果基于事实、依据法律、逻辑清晰,不仅有效保障了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更赋予了已婚群体更大的安全感。
自婚姻法相关解释陆续出台,司法实践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愈发细致,对非举债方的保护逐渐增强,有效消除了部分已婚甚至未婚群体的顾虑,化解了潜在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因此,作为司法裁判主体,在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之时不能做机械判断。一方面要重视证据、充分查明事实;另一方面要深思熟虑、谨慎适用法律,尽可能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