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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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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宇琪  发布时间:2023-08-24 16:11:55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劳动力出现老龄化现象,达到退休年龄的“银发族”劳动者再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三中院行政庭在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中,以高质量司法裁判,切实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起到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务工农民张某(女)与某清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作内容为保洁主管。张某为某区村民,不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入职清洁公司时已经56岁。某日,张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造成张某腰1椎体骨折、骨盆骨折、右肺挫伤。经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后,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清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认定案件,但涉及超龄进城务工农民这一特定群体的工伤保险权益。民生问题无小事,案件受理后,合议庭高度重视,分工协作,认真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系统梳理工伤保险法律规范,精准进行类案检索,依法评议,最终判决支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方面,本案明确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保障超龄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示范指引作用。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内容,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劳动者张某即符合此种情形。

另一方面,该案对用人单位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对于聘用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虽然本案中清洁公司主张其与张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基于前述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即便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妨碍人社局基于工伤保险制度设置的初衷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特别提示

根据《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超龄从业人员(即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按照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进而可以实现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统一。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