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0日,三中院一审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结案标的额达35.87亿元,系建院以来受理的诉讼标的额最大的案件。近日,被告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详情
该案为涉京津冀重大金融案件。原告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某科技城开发公司、某开发建设公司、某投资管理公司、吴某、陈某等。原告诉称,案外人天津某银行通过《委托贷款合同》以某资产管理公司资管计划项下的资金向某科技城开发公司发放贷款39.13亿元,某开发建设公司为主债权的35%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贷款展期期间,某投资管理公司、吴某、陈某又分别提供了相应担保。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委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尚未完成清偿的贷款本金27.55亿元及相应利息等全部权利义务。因某科技城开发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原告起诉至三中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城开发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共计35.87亿余元,同时请求判令各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该案立案后,因案件标的额巨大且涉及京津沪渝四地当事人,三中院民二庭高度重视,决定由金融合议庭的三名办案骨干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克服部分被告进入破产程序等不利影响,经过管辖权异议上诉、保全标的变更等程序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并围绕两次自动扣划的金额是否应充抵本金、罚息起算点如何确定、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及是否应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多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全程进行了互联网直播。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充分合议,仅用10个工作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科技城开发公司偿还本金27.54亿余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2亿余元和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某开发建设公司、某投资管理公司、吴某、陈某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专程来院感谢,表示该案判决为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称赞三中院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
三中院民二庭金融审判合议庭,牢固树立“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始终注重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维护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法治环境,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发挥金融审判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作用,为我市塑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