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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三中院一篇案例入选天津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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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14 15:23:2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功能,6月1日,天津高院从全市法院2022年以来审结的涉未成人案件中筛选出5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三中院一篇案例入选。



张某与天津市某游乐园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7岁)在其母带领下到天津市某游乐园的蹦床游玩,期间张某跑向蹦床中间区域时摔伤,导致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天津市某游乐园出具的《安全协议书》中载明“为了确保您小孩的游玩安全,家长必须在本乐园内陪小孩游玩,承担监护责任。在游玩过程中,小孩因无家长陪同或家长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任何损害,均与本儿童乐园无关”,张某母亲在《安全协议书》上签字。事发时,张某母亲坐在休息区座椅上,休息区与孩子游乐区之间有墙相隔。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游乐园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天津市某游乐园作为经营性游乐场所,系向未成年人提供游乐服务的盈利性机构,应当对其场地及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承担保障责任。本案中,天津市某游乐园提供的游乐设施具有一定危险性,虽然其让家长签署了《安全协议书》并在场所内张贴了安全标语,但是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未成年人家长在《安全协议书》的提示下仍未陪同其玩耍,而是坐在有视觉盲区的休息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系导致张某受伤的因素之一。故综合天津市某游乐园与监护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二者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游乐场所侵权纠纷,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权的典型案例。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游乐场所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的盈利机构,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较低,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其游乐设施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不能仅以让未成年人家属签署安全协议书并张贴安全标语的方式,消极逃避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父母等监护人在陪同儿童使用游乐设施时,亦要尽到监护人责任,时刻注意儿童使用游乐设施的情况,以避免儿童在玩耍的过程中受到侵害。只有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方和监护人都尽到应尽的责任,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加安全的娱乐和成长环境。


来源:天津高院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