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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高效化解合同纠纷 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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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2 15:27: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中院民二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国有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既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又维持了企业间多年的友好合作关系,赢得当事人的连连点赞。

A公司与B公司自2018年7月开始开展废纸供货业务,双方最近一次签署《废纸购销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合同履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供应废纸。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预付多笔货款,合计4342510.97元。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但B公司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也未将预付货款返还给A公司。C公司是B公司的唯一股东,对B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实缴500万元。A公司认为B公司严重违约,诉请B公司返还支付的预付款,赔偿A公司因逾期返还预付款产生的利息,并请求判令C公司作为一人公司B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B、C两公司均上诉。

本案诉争当事人均为我市大型国有企业,三方也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考虑到诉讼对行业及企业带来的较大不良影响,二审期间,买卖合同审判团队深入细致地研讨案情,分析法律关系,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层面分别与相关单位法务负责人进行多次沟通。针对三方均是国有企业的特点,承办法官联系了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帮助协调本案。国资委主管领导十分重视本案的处理,也为三方进行了多轮磋商调解工作。最终,在国资委主管领导以及审判团队的共同努力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握手言和。A公司撤回了起诉,B公司、C公司撤回了上诉,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了长达多年的纠纷。当事人在撤诉申请中纷纷表示对审判团队所作工作的充分感谢。本案最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我市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三中院审理合同类案件的重要出发点。下一步,三中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溯源治理,妥善化解各类涉企纠纷,以实实在在的举措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