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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守护“未”来丨彭某林因与王某泽、王某洋、郑某、某幼儿园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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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31 17:00:01 打印 字号: | |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三中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提升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小彭因与小王、王某、小郑、某幼儿园健康权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在人身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小彭由其父亲彭某陪同前往某儿童游乐园游玩,王某陪同其子小王在某幼儿园的组织下亦至该处游玩,其后,小彭、小王及小郑等其他二位同学在跑动过程中发生碰撞、倒地,小彭受伤。小彭随后到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该院诊断:头皮裂伤。

小彭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小王、小郑、某幼儿园赔偿小彭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考虑小彭监护人在小彭受伤时未在其身边陪护,未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酌情确定侵权人对小彭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小彭主张的精神损失费问题,小彭因本次事故,前额有明显的伤口裂伤,考虑到小彭事发时仅有五岁,年龄尚幼,本次事故确实对其产生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酌情确定侵权人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侵权人小彭仅有五岁,受伤后前额留下的明显伤疤对其日常生活也将产生了一定影响,可以认为侵权行为的确对其产生了精神损害,因此法院支持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人身权利被侵害时,必然会给其本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仅仅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当事人遭受的精神痛苦,结合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弥补被侵权人遭受的精神痛苦,能够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本案考虑到侵权事实本身、当事人尚年幼等因素,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身心健康角度出发,正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