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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守护“未”来丨张某、王某与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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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9 16:26:05 打印 字号: | |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三中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提升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张某、王某与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新生儿在月子中心生病,月子中心担责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系新生儿,其于2021年1月点对点由生产医院接至某护理公司月子会所,由某护理公司提供为期28天的全程母婴护理服务,2月在某护理公司内发现右胸部红肿,遂至天津市儿童医院就诊,医生开具外用消炎药返回月子会所。2月5日在某护理公司发现红肿加重、且体温升高,再次前往医院,确诊为败血症并下“病重通知书”,后转至新生儿外科行手术治疗,共住院20天。后张某及其母亲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护理公司退还全额服务费及押金,并支付王某心理疏导医药费、精神损害费等。

法院审理查明,某护理公司未能如实、依承诺履行相关护理及医疗责任,直接致使张某、王某这一特殊群体处于极度危险之中。某护理公司无相应能力,无承诺的儿研所、三甲医院、海归等护理团队,其工作人员甚至无相应资质。其种种错误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张某及其母亲王某的身体及精神健康权益,同时亦给张某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在入住前身体存在状况,而其在某护理公司接受服务期间,大概率存在来自环境感染的因素,可以认定某护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且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王某的心理疏导及医药费,与本案侵权事实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不予认定。考虑某护理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系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综合考量张某出院后康复情况,酌定某护理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及月子中心等母婴健康服务行业侵权时的举证责任问题。近年来,月子中心等母婴健康服务行业迅猛发展,但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尚不健全,法院通过个案裁判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填补规范空白、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案警示月子中心等母婴健康服务主体在应严格履行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母婴健康服务行业的专业性,案件双方对于本案重要事实的掌握能力以及举证能力,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法院推定服务主体未尽到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转由服务主体举证证明其提供了符合严格标准的各类服务,进而证明其不存在过错。这对于督促母婴健康服务主体审慎提供服务、严格履行“善良管理人”责任,保障包括本案新生儿在内的广大母婴的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