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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守护“未”来丨侯某与李某等同学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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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8 16:15:30 打印 字号: | |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三中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提升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侯某与李某等同学及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将关注未成年人身心状态、守护健康成长放在首位



基本案情


侯某为某中学七年级学生,2021年3-5月在学期间,李某等多名同学多次合伙发生划侯某书本、校服上作画等群攻行为。家长发现侯某出现情绪低落、不想上学以及哭闹、身体发抖等情况,到医院就诊后,确定孩子身体不存在问题但存在中度心理健康问题。侯某家长认为孩子出现上述情况系因受到校园欺凌,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同学及某中学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本案中,侯某去医院就诊之后确定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家长认为出现问题与遭受校园欺凌相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同学及某中学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与个体差异,以成年人解决问题的角度、方式、态度解决未成年人之间的矛盾,以成年人成熟的心理状态解构未成年人遇到问题后的心理,将不利于彻底解决问题。承办法官主动了解情况,积极化解矛盾,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分别与双方同学家长进行谈心,向班主任了解情况,对学校负责人进行说理,结合案件实际对各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最终家长各方表示互谅互让、包容理解,营造和谐共处氛围,各方均同意补偿侯某。最终侯某与李某等六同学及某中学之间达成和解并撤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面对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应当将学生的身心状态、健康成长放在首位,与学校及社会各界力量一同积极关注,全力守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法律应当是有温度的,适用法律应当体现相应的人文主义关怀。本案的妥善解决保障呵护了学生成长,为创造和谐文明校园贡献了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