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为切实保护青年劳动者合法权益,三中院提醒广大青年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纠纷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李某仍为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双方于2020年8月签订《学员顶岗实习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实习期为10个月,自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实习期满,李某取得毕业证书后,用人单位评定李某表现后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李某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至2022年3月,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其申请。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并提交于2021年6月即李某取得毕业证书前已发出要求李某签订劳动合同通知的照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虽提交张贴通知的照片,但用人单位并未提交该通知原件。结合在案证据,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于2021年6月向李某发出该通知,也无法证明系李某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李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青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李某到用人单位处工作时仍为在校生,在实习期满经用人单位决定录用后,用人单位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告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李某不愿与其签订,因此用人单位应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中院切实保护青年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通过个案为青年劳动者积累法律经验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