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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司法建议开“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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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宇琪  发布时间:2023-04-28 10:50:21 打印 字号: | |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挥能动司法的重要方式。近日,三中院行政庭在审理一起治安处罚案件中,积极向公安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纠纷妥善化解,原告主动撤诉,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在原告吴某诉被告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中,吴某与第三人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吴某怀疑叶某将其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物品存放在叶某的私家车内,于是用砖头将该车前挡风玻璃损坏。该车辆系吴某、叶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原登记在吴某名下,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车辆属于叶某所有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事发时车辆登记在叶某名下。叶某得知车辆被损毁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某区公安局将该案受理为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更换涉案前挡风玻璃价格为4976元,工时价格为400元,合计5376元。公安局向二人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并对吴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其后,公安局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吴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三中院行政庭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毁损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原告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为充分维护当事人权益,承办法官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多措并举实质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做好做足当事人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联系双方释法析理,吴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希望取得叶某的谅解,叶某也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另一方面用好用活司法建议。考虑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理念和本案具体情节,建议某区公安局对涉案行政处罚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司法建议发出后,某区公安局鉴于吴某已经取得叶某的谅解,决定撤销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今后,三中院行政庭将继续加大发送司法建议工作力度,从增数量、提质量、强效果三个方面抓紧抓实,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的问题意识,不断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力度,不断增强司法建议对纠纷实质化解的工作实效,切实促进审判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有效延伸,为完善社会治理、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