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为引导广大劳动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三中院精心筛选一批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招,进一步助推全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22年8月5日收到用人单位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其于2022年8月8日向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确认接受录用。其后,用人单位多次告知唐某延迟入职时间。2022年8月15日,用人单位向唐某发送取消录用通知。唐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唐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已向唐某发送录用通知,本职是要约,且唐某回复接受录用通知,双方达成合意。随后用人单位取消对唐某的录用,属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用人单位同意给付唐某赔偿3000元。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