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三中院民三庭环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庭审全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并邀请辖区工商联、企业代表、共建党支部、媒体记者旁听。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诉称,2020年6月10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向裸露地面倾倒危险废物。经核查,2019年底开始,王某在滨海新区某村从事废旧铁桶拆分、切割作业,案涉场地内大量存有含醇酸树脂等危险废物的铁桶,地面未做防渗漏措施,有倾倒后的油类物质存留。根据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倾倒物质为石油类物质。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两次向王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关于责令王某立即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的通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落实污染责任人主体责任。2022年4月,向王某户籍地邮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该件被拒收,符合《天津市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终止磋商程序的规定。故向三中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向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费用。
庭审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王某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主张王某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鉴定所涉赔偿额计算标准、方式等,进行了充分辩论和详实调查。休庭后,合议庭将进一步合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判。
本案的公开审理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生态破坏行为的坚定态度,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我市生态安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担当,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具有良好教育示范作用,达到“办理一宗案件,保护一方水土”的综合效果。
下一步,三中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我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为美丽天津建设筑牢“司法护盾”,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美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