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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丨隐瞒二手车涉水情况 赔偿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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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16 11:04:36 打印 字号: | |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三中院特别推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倡导消费者积极依法理性维权,促进行业自律、企业诚信,共同创建健康和谐、公平交易、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环境。


销售商隐瞒二手车涉水事实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庞某、欧阳某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庞某与辖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购买价格为64000元的奥迪A4二手车一辆。协议约定,七日内经权威机构鉴定,如有重大事故、水淹、火烧,买方有权提出全款退车,不得添加任何附加条件。同时合同备注:甲方保证车辆正常过户,无重大事故,无水淹,无火烧,甲方包过户。合同签订后,庞某向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支付了购车款,某二手车经纪公司配合将车辆过户至庞某妻子欧阳某名下。2022年4月,庞某、欧阳某欲出售该车辆时发现车辆曾经因水淹出险,庞某、欧阳某基于上述事实认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构成欺诈,双方多次协商处理无果,因此成讼法院,庞某、欧阳某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合同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在汽车销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庞某、欧阳某应否获得三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方,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对于其所出售的二手车辆负有全面核实车辆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在庞某、欧阳某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淹,无火烧”,显然与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客观情况不相符,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全面核实义务,而其作出“无水淹”的承诺足以对庞某、欧阳某购买涉案车辆造成误导,应认定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案涉《车辆转让协议》应予撤销,庞某、欧阳某应返还案涉车辆,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应返还车辆款项。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即192000元。综合考虑庞某、欧阳某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期间的车辆使用费,在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承担的三倍赔偿责任中予以扣减,酌定某二手车经纪公司除返还车款外,赔偿庞某、欧阳某12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欺诈需要实施方主观上存在“故意”,其中销售者对自身出售的产品存在审核义务,对于其是否故意采取欺诈,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应当由销售方自己证明已经尽到了对出售产品的审查义务。此外,对于欺诈是否适用“假一赔三”,应当综合购买方是否具备消费者身份、销售方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隐瞒事实或使购买方陷入错误认知、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出发。本案中隐瞒车辆的水淹问题,将极大程度损害车辆的使用价值,更重要的是此种欺骗行为不同于车辆存在剐蹭等显而易见的问题,这将极大增加消费者在驾驶车辆中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立法目的,正是通过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健康,故二审判决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发挥了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