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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丨秒杀餐券限制使用?这个案例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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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15 10:43:03 打印 字号: | |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三中院特别推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倡导消费者积极依法理性维权,促进行业自律、企业诚信,共同创建健康和谐、公平交易、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环境。


李某与某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酒店于2021年10月28日8时38分推出“999元秒杀餐厅自助晚餐10次”活动,自助餐券10张券为1套,每张券单价99.9元。上线时,限制使用条件为:此餐券不能与其他优惠、现金折扣券、折扣或促销同时使用,此礼券不可以任何其他形式折现;并不可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如国庆节和春节等)及特殊推广日(如圣诞节、情人节)使用。消费者李某于2021年10月29日10点38分起,先后多次购买该自助餐券。某酒店于2021年11月1日下午14时将限制使用条件修改为:……并不可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如国庆节和春节等)及特殊推广日(如平安夜、圣诞节、跨年夜、情人节等)使用。酒店方自述其在往年平安夜都会举办大型活动,平安夜系酒店特殊推广日。

庭审时,李某持有8张案涉自助餐券,金额共计799.2元(99.9元*8),上述8张自助餐券全部系2021年11月1日前购买,李某曾将上述餐券转赠他人,他人未消费餐券又转赠回李某。李某要求2021年12月24日平安夜至某酒店处消费被拒绝,在某品牌酒店组建的粉丝群内客服人员回复自助餐券限制使用条件已修订,不可在平安夜和跨年夜使用。李某认为酒店上述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故要求某酒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酒店于往年“平安夜”多次举办了大型活动,其明知消费者对“平安夜”这种特殊时间能否在酒店使用秒杀自助餐券十分关注,但其推出秒杀活动时在限制使用时段只标识了“不可在特殊推广日(如圣诞节、情人节)使用”,未将“平安夜”标识为特殊推广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酒店在案涉自助餐券的秒杀活动中,存在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本案某酒店模糊标识秒杀自助餐券限制使用条件,且于2021年11月1日下午在未对消费者做出任何说明和解释的情况下,自行修改了秒杀自助餐券的使用规则,将特殊推广日由“圣诞节、情人节”修改为“平安夜、圣诞节、跨年夜、情人节等”。综上,某酒店在销售服务中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且存在诱导和欺诈行为,故应按照李某购买餐券费用的三倍赔偿李某损失,即2397.6元(799.2元*3)。一审法院判决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自助餐券费用799.2元,并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2397.6元。

二审法院认为,酒店模糊标识秒杀自助餐券限制使用条件,且在未对消费者做出任何说明和解释的情况下,自行修改了秒杀自助餐券的使用规则,侵犯消费者权益,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优惠券已经成为消费者热衷、商家主推的消费形式。消费者使用在商家自营或第三方平台购买的优惠券、代金券、“秒杀券”,往往能享受到较无券消费者更低的折扣和更优惠的价格。然而,商家基于营利考虑,往往也为优惠券“层层加码”,设置一系列限制使用条件,如节假日不能使用,如每次只能使用一张、包间不能使用等。商家对电子优惠券的限制使用条件应在购买前向消费者进行具体、明确的告知。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优惠券前阅读查看了限制使用条件,确认平安夜不在限制使用的时间段内方才购买,尽到了作为消费者的理性注意。法院认定商家自行修改了餐券的使用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判决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系对消费者信赖利益和交易秩序的维护,对强化商家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