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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司法建议敲警钟 府院联动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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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茜茜  发布时间:2022-12-16 14:51: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中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融资租赁案件中发现,该案中合同约定的租金超出司法保护标准,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为更好地从源头化解此类纠纷,民二庭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有效衔接市金融监管局,向涉诉的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涉案公司加强管理,切实营造稳定有序、充满活力的金融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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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链接

2017年11月,武某(承租人)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及相关附件。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武某的要求向武某购买车辆,并租给武某使用,武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承租并使用该租赁车辆。合同中租赁物为某品牌汽车一辆,融资租赁期数为36个月。双方就案涉租赁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武某已支付第1-28期租金,自第29期起未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武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并承担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

法条链接

关于融资租赁租金的司法保护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据此,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以及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承租人融资数额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经核查,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已明显超过承租人融资总额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为此,民二庭向该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公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对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全面检查,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和超出司法保护标准的计算依据予以修改和完善;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融资租赁租金超出司法保护标准的,可采取与承租人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对于诉讼请求的租金、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司法保护标准的,予以及时调整。同时,该司法建议已抄送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表示将根据司法建议指出的问题对融资租赁企业加强监管。

此次向涉诉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书,是民二庭践行“为群众办实事”和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下一步,该庭将继续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优势,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保护金融行业发展活力,为助推“金融改革创新高地”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