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1)津03刑更219-225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康宁监狱提请的对吴宝忠等7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吴宝忠等7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496902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天津市康宁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告申庭,邮编300308)。
2022年6月6日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 执行机关 | 天津市康宁监狱 | |||||||||
提请减刑 案 号 | (2022)津03刑更第219-225号 | |||||||||
执行机关 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 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 次 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吴宝忠 | 75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 康宁监狱四分监区 | 2017年4月10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4特16日,减刑七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2 | 王志忠 | 69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退缴赃款1888.78万元 | 康宁监狱四分监区 | 2018年11月5日减刑七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3 | 沈东海 | 71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 有期徒刑十死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145.4444万元,退缴赃款3635万元 | 康宁监狱四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4 | 于秉华 | 65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退缴赃款4779179.8元及金条两根 | 康宁监狱四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5 | 石季壮 | 65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退缴赃款317.196万元,300万元上缴国库 | 康宁监狱四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6 | 孟宪岭 | 65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贪污罪,受贿罪 | 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70万元,退缴扣押赃款36元,继续追缴152万元 | 康宁监狱四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7 | 王雷 | 59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55万元 | 康宁监狱四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