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天津烤鸭店系第1778242号“正阳春”文字商标、第1951143号“正阳春”文字商标、第3967778号“正阳春”文字商标、第571607号文字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分别核实使用于第29类、第30类、第43类、第29类。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2011年,“正阳春”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6年12月20日,第3967778号“正阳春”文字商标被天津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天津烤鸭店认为,典金尚角酒店在门头标识及牌匾使用“正阳春鸭子楼”字样、店内悬挂“正阳春秘制烤鸭”、“正阳春鸭子楼简介”宣传牌匾及墙面宣传资料,店内显著位置悬挂毛主席照片及毛主席与部分职工合影照片标明“1958年8月13日毛主席到正阳春鸭子楼视察并就餐”等字样以及订餐卡中包含的“金三角正阳春鸭子楼”字样属于商标使用,侵犯其享有权利的涉案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典金尚角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31708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天津烤鸭店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典金尚角酒店在店铺门头标识及牌匾、店内宣传牌匾及墙面宣传资料、订餐卡中使用“正阳春”字样的标识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典金尚角酒店经营范围为正餐服务,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析,两者使用于同一或类似服务,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典金尚角酒店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
老字号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经过长时间技艺传承、文化沉淀孕育出的品牌,往往承载着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信誉度和市场认可度。涉案商标标识在本市传承久远,既是著名商标,也作为老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由于历史传承原因,涉案商标与相关企业字号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法院在依法公正处理权利争议的基础上,秉持尊重历史、合理平衡利益关系的原则有效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息诉服判,一审终局解决纷争。一是厘清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和生活上“使用”的区别,避免保护扩大化、泛化,对于类似情况处理具有参考价值。二是针对多个商标性使用行为分别认定,使商标标识的比对更具条理性,有利于准确判定商标标识的相同或近似,进而认定构成何种侵权行为。三是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由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历史背景、侵权人实施侵权方式、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参考了同类案件在先赔偿数额,并评估了疫情对侵权人经营活动可能带来的影响,酌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