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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个人借用公司外壳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有力地打击了网络黑灰产业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宋某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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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06 17:18: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

“天天快报”系腾讯公司旗下的一款个性阅读、快乐吐槽的新闻阅读产品。腾讯公司就“天天快报”分别申请注册了第9类、第35类、第41类商标。2019年12月31日,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在华为“安智市场”,搜索“天天快报”,显示有涉案被诉侵权APP并安装。APP的名称为“快报天天”,其对应图标使用“”,打开该APP,开屏主页使用”,其应用介绍记载:被诉侵权APP汇集淘宝天猫优惠券、淘宝购、聚划算、九块九包邮等百万款商品优惠券,并每日进行更新,且该APP页面显示用券可以优惠购买的各种商品。同时,该APP信息记载,APP作者为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查明,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7日,已于2019年1月17日注销。宋某锋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该公司未经清算简易注销,注销时宋某锋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该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若上述承诺不真实,宋某锋作为唯一投资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18年3月12日,被诉侵权APP在安智市场上线。2020年3月11日,安智市场将被诉侵权APP下架。

裁判结果】

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及宋某锋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与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认为涉案被诉侵权APP及其提供的服务,由腾讯公司所提供或者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宋某锋的行为侵犯了第17490586号、第17490542号“天天快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鉴于上述行为已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故对同一行为不再适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宋锋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涉案侵权行为部分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现公司未经清算简易注销,注销时宋锋出具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将公司所涉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并表示若承诺不真实,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宋锋应就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续期间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公司注销后的涉案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如前所述,涉案被诉侵权行为部分发生于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销之后,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宋锋在该期间实际运营涉案被诉侵权APP,故其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腾讯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宋某锋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宋某锋的侵权情节以及经营规模,以及腾讯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情况,酌情判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网络黑灰产业案件。涉案商标经腾讯公司使用后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APP应用市场排名较高且易于搜索查找。宋某锋系从事推销优惠券的互联网商家,销售产品及从事的服务极易侵犯相关商家及消费者权益,存在被运营封禁的可能性。为了增加流量吸引用户,宋某锋攀附腾讯公司涉案商标,推广其APP及服务。本案中,公司成立不久涉案APP即上线,之后公司即注销,而涉案APP则继续运营。由此可见,存在个人为了规避责任,逃避法律惩罚,利用公司作伪装的可能性。根据本案所呈现的特点,结合证据情况,本案将涉案侵权行为划分为公司注销前、注销后两个阶段。公司注销前,侵权行为人为公司本身,鉴于公司属于一人公司,且在简易注销时公司唯一股东即原法定代表人出具债务承担承诺书,故应由该原法定代表人就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注销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侵权行为人为原法定代表人个人,其应就公司注销后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即本案最终确定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为原法定代表人个人。法院通过厘清不同时间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对于个人借用公司外壳实施网络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有力地打击了网络黑灰产业,为互联网行业黑灰产业的司法治理起到示范作用。

 
来源:知产法庭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