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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长江路1号房地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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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9 16:38:33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042810时至2022042910时止(延时除外)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法院账户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长江路1号房地产

1、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65705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59512日;

2、拍卖标的6栋建筑,建筑面积合计27812.54平方米,其中:变电所300平方米、原棉库2413.2平方米、锅炉房1789.84平方米、厂房17058平方米、幼儿园1951.5平方米、综合楼4300平方米,均为2013年建成

拍卖标的评估值为47,229,431元(评估时点2021年11月17日,评估报告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9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沈房估诉字(2021)17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竞买人可自行下载附件查阅)

起拍价为33,060,700元,保证金为3,300,000元,增价幅度为160,000元。

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获悉,特在此公示。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买受人在收到成交裁定书15日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交纳相关的税费,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买受人先行垫付,并于垫付之日起10内凭税务部门开具的以原产权人名义交纳的且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的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向本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已垫付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依法处置拍卖款项。

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提前(不迟于开拍前3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拍卖成交后,拍余款于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本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执行裁定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详细请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联行号:103110025129)

账号:02251201040000812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十二、司法拍卖标的物的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和大额支付渠道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22-84969188

执行法官电话:022-84969177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举报监督电话:022-84969322

联系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8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