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中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庭前双方当事人争议极大,但经过承办法官分条析理和耐心释法,最终案件调解成功并当庭给付,做到案结事了,取得良好效果。
本案中,两个平型车进口公司签订定金合同,因履行合同期间我市对车辆排放标准有新要求,导致车辆不符合标准,需就定金双倍退还,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倍退还押金,支付押金方不服并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出售方在标准出台后其员工承诺车辆依旧符合标准和合同无法履行存在客观原因,故从双方长期合作为切入点,陈述利害关系,耐心做好调解。经过1个多小时的沟通,商定了退还押金数额并当庭给付,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做到了定纷止争,实现了“三个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