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1)津03刑更54-57号
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康宁监狱提请的对吴学民等4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吴学民等4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2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496902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天津市康宁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告申庭,邮编300308)。
2022年2月16日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 执行机关 | 天津市康宁监狱 | |||||||||
提请减刑 案 号 | (2022)津03刑更第54-57号 | |||||||||
执行机关 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 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 次 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吴学民 | 67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贪污罪,受贿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缴赃款 | 康宁监狱四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2 | 迟捷 | 66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缴赃款 | 康宁监狱四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3 | 于文何 | 48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5000元 | 康宁监狱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
4 | 刘德飞 | 55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 康宁监狱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