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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11 16:00:13 打印 字号: | |

留好微信记录,做好权利保护

——孙某与胡某、邹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孙某与胡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达成买卖口罩的合意,约定胡某以3.1元/个的价格向孙某订购医用外科口罩2万个,货款62000元,同时约定了发货日期和交货地点。经孙某要求,胡某微信向孙某转账5000元,剩余57000元直接转给邹某。孙某经多次催促未能按期发货,承诺解约退款后,孙某既未退款也未交货。双方成讼。孙某辩称自己是居间人,仅赚取邹某支付的居间介绍费,建立买卖合同的双方是邹某与胡某,孙不应承担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还款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微信记录关于合同货品规格、数量、颜色、价格、发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等的协商内容,以及此后双方就退款反复交涉的过程,认定孙某是买卖合同卖方,且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返还货款及赔付利息之责。

提示1:网上对合同要素进行反复磋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是法院认定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交易各方需要妥善保存尽可能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向法院展示和证实案件事实。

提示2: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引入第三方接受货款或磋商交易过程中有第三方参与,并不能当然造成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交易一方明示合同第三方的存在及其地位,否则合同仍将确认是在原交易双方之间展开。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何种情况下适用

——李某某与某贸易公司、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李某某在京东商城网上京东超市购买“五分文”牌皂角米贵州双荚雪莲子208g十二罐并支付货款。后李某某委托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皂角米进行检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0.84g/kg,结论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李某某主张退款并十倍赔偿。该商品生产分装商为某食品公司,销售者为某贸易公司。某食品公司也两次委托检测公司对不同批次同款商品进行检测,结果合格。李某某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并以李某某起诉的案件较多,涉食品、服装等商品,且购买商品数量较多,均主张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李某某主张皂角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所提供的单方自行委托检测报告与林氏公司自行委托的同产品检测意见相左。李某某表示食用该皂角米后,出现胃酸等情况,曾购买药物服用,但未提供证据,亦无法证明与服用皂角米有关联,李某某曾分别在京东和天猫购入大批量的皂角米,并均以皂角米二氧化硫超标诉讼要求赔偿,已并非普通的生活消费需求。结合李某某在多个法院以产品质量问题诉讼的案件来看,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具有牟利意图。法院对其十倍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提示:食品安全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规定了按价款十倍赔偿的条款是为了保护一般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法院并不支持将此种保护性规定作为牟利手段的行为。

 
责任编辑:郑思琦